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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7日 字体:

娄纪发〔2016〕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等)。

二、具体规定

(一)严禁公务活动(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公务活动)饮酒(包括白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对外(市外)接待、招商引资和外事活动除外。

(二)严禁工作日(含非工作日加班、值班)早午餐饮酒。

(三)严禁着工作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五)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劝酒、酒后滋事、酒驾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

三、违规处理

违反规定者,一律参照违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第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将执行本通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通知。同时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三)各级各部门纪检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处理。

(四)市纪委举报电话:0738-12388。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五)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娄底市监察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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