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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医院廉洁行医“十严禁”(2023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 字体:

娄中心医党发〔2023〕14号

各党支部、各科室:

现将《娄底市中心医院廉洁行医“十严禁”(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娄底市中心医院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娄底市中心医院廉洁行医“十严禁”(2023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湖南省卫健委《医疗从业人员“五不准”》和娄底市卫健委《医药产品采购使用“五严禁”》的规定和要求,强化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推动清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医院实际,对原廉洁行医“十严禁”进行修订。

1.严禁收受回扣。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严禁收受红包。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转诊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3.严禁接受商业提成。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进行商业目的统方;严禁介绍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产品;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检查;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4.严禁泄露患者信息。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的个人资料、医疗信息;严禁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非法中止妊娠;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伪造、销毁病历。

5.严禁违规私自采购和使用医药产品。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器械、医用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诱导使用高价、进口医药产品;严禁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开大处方;严禁私自串换医药产品。

6.严禁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7.严禁违反规定外出行医。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医院报备,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严禁科室私自聘用不符合资质和条件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8.严禁违规和私自收费。严禁个人私自收取患者诊疗费用,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套取项目收费。

9.严禁参与欺诈骗保。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10.严禁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商品的推销;医务人员不得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学广告,不得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全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上述“十严禁”,对违反规定的,医院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党纪政纪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绩效工资、暂停执业资格、调离岗位、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科室负责人,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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