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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4日 字体:

娄财行〔2018〕296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和《娄底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娄办发〔2014〕9号)精神,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部级领导来娄接待工作,按中央及省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市直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用餐和工作餐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并定期在单位内部对工作餐安排情况进行公示。

四、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本级所辖区且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娄底市本级所辖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东至西阳和家,南至高铁南站,西至高溪西门,北至娄底经开区孵化园。非在娄市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常驻地范围内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五、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市本级所辖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开展公务活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凡由接待单位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统一安排用餐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在市本级所辖区外且娄底市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娄底市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市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六、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厅局级160元/人.餐,县处级14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在娄底市本级所辖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九、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市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财政局             娄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________(单位)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样式)

                                   

来宾单位、姓名、职务

 

陪餐人员姓名

 

公务活动内容

 

用餐地点

 

经办人

 

用餐标准(元/人)

 

用餐金额(元)

 

接待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________(单位)工作餐审批表(样式)

                                       

  

 

  

 

  

 

经办人

 

用餐标准(元/人)

 

用餐金额(元)

 

部门(科室)意见

 

接待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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